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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章来源:九江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栏目:公告公示   作者:



  委托单位:九江市水利局

定代表人:叶凌志        职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东附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00014582603W

受委托单位:九江市水资源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夏洪          职务:主任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东附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MB0997373G

为规范我市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将九江市水利局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九江市水资源监测中心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可以与委托单位共同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但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与委托单位不一致: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配合九江市水利局职能科室对水事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二)配合九江市水利局职能科室水事执法案件办理 提供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三)配合九江市水利局职能科室,对相关水事举报、 投诉案件,督促、跟踪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四)配合九江市水利局职能科室,对违反水事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配合九江市水利局职能科室指导县(市、区)水行政执法;

(六)配合九江市水利局职能科室调处水事矛盾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七)监督、指导、规范全市河道采砂执法行为;

(八)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九)其他事项,根据需要由九江市水利局另行委托。

二、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止,共5年。

三、其他事宜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在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的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九江市人民政府备案,一份送省水利厅备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九江市水利局                 受委托单位:九江市水资源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凌志                    法定代表人: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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